大貴格利|3 書信集 Register of Epistles

Gregory The Great · Wikisour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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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 第三十七章 卷三十七
卷三十七

書信五十二

致護教者辛馬庫斯 [1]

貴格利致辛馬庫斯,等等。

我的兒子執事波尼法修斯告訴我,你的經驗曾寫信說,由虔誠的婦人拉比娜所建的修道院,現已準備好讓修士們入住。我確實稱讚你的關切;但我們希望提供一個不同於原先指定的地點;鑑於時局不穩,條件是必須尋找一個高於海平面、或因其地理位置而堅固、或至少不需費力即可加固的地方。如此,我們便可派遣修士前往,使該島嶼,迄今尚無修道院,能因這種生活方式而得以改善。

為執行並安排此事,我們已指示本命令的傳達者霍羅修斯。你的經驗必須與他一同巡視科西嘉島的海岸,若發現任何私人擁有的更合適地點,我們準備支付合適的價格,以便我們能做出穩妥的安排。我們已命令上述霍羅修斯前往戈爾戈尼亞島;願你的經驗伴隨他,並請你們為我們所查明的在那裡發生的惡行伸張正義,使該島嶼透過你們施加的懲罰,從今以後也能得到改正。願同一位院長霍羅修斯整頓該島嶼的修道院,並盡速返回我們這裡。因此,願你的經驗如此行事,在這兩件事上,即在科西嘉島提供修道院,以及糾正戈爾戈尼亞的修士們,你都應迅速順從,不是順從我們的意願,而是順從全能神的意願。

此外,我們希望禁止居住在科西嘉島的祭司與婦女有任何往來,除非是母親、姊妹或妻子,對她們應保持貞潔 [2]。至於你的經驗曾寫信給我的兒子,即上述執事波尼法修斯的三個人,請給予你認為足夠的任何東西,因為他們處於極度貧困之中;這筆款項我們將在你的帳目中允許。七月頒布。

腳註

腳註

[1] 即科西嘉島教會的護教者,如信中所述。

[2] 在受按立前已婚的聖職人員,不被要求離棄他們的妻子。《使徒規條》第五條明確禁止他們這樣做,否則將受逐出教會的懲罰。尼西亞第三條規條禁止任何主教、長老或任何聖職人員與婦女同住,除非是母親、姊妹、姨母或僅僅是無可疑慮的人,這條規條並未觸及妻子的情況,而是針對聖職人員與非妻子也非親屬的女性同住的習俗,這些女性被稱為 synesactæ(synesactæ,同居者)或 agapetæ(agapetæ,愛人)。因此,霍諾留和年輕的提奧多修斯根據尼西亞規條制定的一項法律,在上述禁令中補充道:「那些在丈夫受按立前已婚的婦女,不應以貞潔為藉口而被離棄,因為那些因其品行使丈夫配得上祭司職分的人,理應與聖職人員結合。」(《提奧多修斯法典》卷十六,題二,論主教,第四十四條;另見《查士丁尼法典》卷一,題三,第十九條。參見賓漢,《卷六,第二章,第十三節》)。但在西方,現在已確立的規則是,主教、祭司和執事在受按立後不應與妻子有夫妻關係:在書信第四十四條中已見,這條規則已擴展到副執事。貴格利在他的《對話錄》(卷四,第十一章)中提到努爾西亞省一位聖潔的長老,他在受按立時有一位妻子(presbyteram suam,他的長老妻子),從那時起他愛她如姊妹,但避她如仇敵,從不讓她靠近他,以免受誘惑:他補充說:「因為這是聖潔之人的方式,為了遠離不法之事,他們甚至斷絕合法之事。」參見第九卷第六十條:「Hoc tantummodo adjecto ut hi, sicut canonica decrevit auctoritas, uxores quas caste debent regere non relinquant.」(僅此一點補充,即他們,正如教會法權威所規定,不應離棄他們應當貞潔地治理的妻子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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